更新时间:2023-11-09 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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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买资格
2、 申请人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 一是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4、 二是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
5、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7、 (1)申请家庭已签订购房合同或安置房补偿协议。
8、 (2)申请家庭有本市住房转移记录。
9、 (3)有住房家庭的夫妻离婚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不满三年的。
10、 (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且申请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尚未拆除。
11、 申请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包括直接管理和自管的公有住房等))再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网签购房合同前作出腾退所租房屋的书面承诺。
12、 住房规划设计标准和户型标准
13、 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设计标准和户型标准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规定执行。城六区新建项目容积率不高于2.8,高度不低于2.8米,邢弢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其他区新建项目容积率不高于2.5。
14、 层高不低于2.9米,邢弢总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按照承诺标准进行方案审查和日常监管。
15、 三。放置和应用过程
16、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和配售采取项目登记制,不设轮候。实施网上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7、 (1)网上公告。取得项目规划方案批复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提出网上申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不得少于15天。
18、 (2)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网上申购期间,登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官网申请项目申购,网上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承诺书》。
19、 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20、 (3)联网审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认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人的住房资格进行审核。
21、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应当对本辖区家庭的就业情况进行审核。通过考试的家庭可以获得申请代码。
22、 申请人可登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官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住建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23、 四、销售定价和个人产权份额比例的确定
24、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综合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平均售价应在土地供应文件中规定。
25、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的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幅度为5%。
26、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平均销售价格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
27、 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机构持有。
28、 五、使用管理规定
29、 共有产权房屋的购房人和共有人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
30、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买人和持有机构不得将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31、 购房人或共同承租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的,持有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2、 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持有机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份额取得相应部分的租金收益,并在购房合同中具体约定。
33、 购房人应当在市经办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租赁信息,优先向备案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提供。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34、 不及物动词上市交易管理
35、 共有产权房屋购买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他可向原分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提出申请,由该机构回购。
36、 回购价格根据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房使用。
37、 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转让所购住房的产权份额。
38、 1.购房人应当向原分配区域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提出转让申请,并明确转让价格。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持有机构可以优先购买。
39、 2.代理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以在代理机构设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已购住房产权转让信息,转让对象应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其他家庭。新购房者获得的产权仍然是“共有产权房”,
40、 房屋产权份额不变。
41、 七、处罚措施
42、 违反《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10、12、14条的规定。经查,申请人未如实申报或者变更家庭登记、人口、住房、婚姻等情况,伪造或者提供不真实相关证明材料的。
43、 承诺腾退已租住的公租房、公租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44、 (一)已获得资格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取消其购房资格;
45、 (二)合同已经签订的,开发建设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购房家庭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6、 (三)已购买共有产权房屋的,由持有机构责令其腾退房屋,并收取房屋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房屋腾空给持有机构后,持有机构应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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