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07 12:55:08
北京市医保局近日发布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将调整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就诊及报销有关事项。
其中提到,将取消药品“10%”个人先行负担比例的限制,同时参保患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取药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均执行北京市统一报销政策。
也就是说,无论是购买定点药店自行购买的药品,还是就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如医院门诊部、急诊科等)发放的药品,都不再需要自己负担药品费用的10%。
参保患者只需要按照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进行报销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这项政策调整仅适用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就诊及报销相关事项,其他医保政策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同时,参保患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医保费用,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总的来说,这项政策的调整将进一步减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负担,有助于缓解当前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同时也体现了北京市政府对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高度关注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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